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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汉金与曾招贺、李九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金,曾招贺,李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王汉金,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曾招贺,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李九兰,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汉金与被执行人曾招贺、李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招贺、李九兰在银行没有存款,没有车辆、房产、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汉金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曾招贺、李九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7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