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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民初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01674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胡彬,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原告朱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双林人民陪审员  杨新生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