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民初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01674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胡彬,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原告朱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双林人民陪审员 杨新生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