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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锡林郭勒盟凯谛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东、王鹤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锡林郭勒盟凯谛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赵东,王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凯谛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占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赵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鹤,男,汉族。本院执行锡林郭勒盟凯谛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东、王鹤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锡民一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峰审判员 姜仲元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