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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朱雪刚与刘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雪刚,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00010-1号申请人:朱雪刚。被申请人:刘军。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5)宿埇民保字第000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朱雪刚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军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何家村薛家组房产一处(房地权宿字第201103327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瑞所有的位于宿州光彩城大市场D区03幢0133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