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85年7月23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眉县首善镇平阳街257号付2号,身份证号:610326198507231466。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5年5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