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贯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保字第10号申请人张贯立。被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鲁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济宁市市中区鲁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宝鼎典当行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函字(2014)第598号财产保全函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卓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