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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执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黄德红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红,尹学祥,薛志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1837号申请执行人黄德红,市民。被执行人尹学祥,市民。被执行人薛志会,市民。本院立案执行的黄德红与尹学祥、薛志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031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薛志会偿还原告黄德红借款本息30000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偿付15000元,2014年10月30日前偿付15000元,其余利息原告黄德红自愿放弃。二、被告尹学祥对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薛志会不能按期履行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黄德红可就剩余全部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黄德红负担。(原告已预交)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黄德红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尹学祥、薛志会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德红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0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唐将军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