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减字第0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陆高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高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00147号罪犯陆高干,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于广西族自治区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华山监狱服刑。2009年3月13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咸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陆高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18日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陆高干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劳改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陆高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陆高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7日至2018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