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3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储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甘民初字第3995号原告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宝君,系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吉,系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宝君,被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生意往来相识。于2005年2月6日登记结婚。因被告与原告结婚动机不纯,婚后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自2010年起至今,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同时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缺少沟通,夫妻关系不断恶化。且被告一直处心积虑地暗自为离婚做准备,包括转移银行存款、侵吞商铺资产、关闭自己名下的商铺等,妄图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区某号房屋一套、车牌号为辽*******东风日产轿车一辆;3、依法分割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4、依法分割被告转移的财产533,789.5元;5、判令原、被告共同承担夫妻存续期间债务250,000元。被告辩称,被告和原告结婚七年,而且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很好。原、被告一起合伙经营耗材,只是一直没有孩子,所以才导致原告对被告不满,进而发展到对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因为这个事情被告曾经报过两次警,但被告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被告出轨的这些事情,所以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2月6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被告曾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后撤诉。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3)甘民初字第4025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夫妻关系的建立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未能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被告曾于2013年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后被告撤诉。今原告又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虽被告现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照准。关于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区某号房屋一套、车牌号为辽*******东风日产轿车一辆、依法分割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现对原告所称的房屋及车辆的现价值无法确定,无法分割,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处理,原、被告可通过自行协商或另案再诉的方式解决。关于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转移的财产533,789.5元、判令原、被告共同承担夫妻存续期间债务2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房屋及车辆的分割请求不予处理,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一并不予处理,亦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以定性,原、被告亦可以通过自行协商或另案再诉的方式解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300元,退回原告3,7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志东人民陪审员 薛 霖人民陪审员 王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