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傅铁明、季永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铁明,季永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铁明,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永楠,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上诉人傅铁明为与被上诉人季永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商初字第1633号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傅铁明上诉称:原审裁定是错误的,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祝桥村13号,故本案依法应移交至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为妥。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的范畴,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关于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案涉借款合同履行地应为贷款方季永楠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傅铁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冰 洁?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