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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跃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石某某通过时任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见习业务代表即被告人刘某某向交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信用卡下发后,刘某某未告知石某某私自将该信用卡留下并激活使用。截至2014年8月5日刘某某使用该卡共透支本金24461.54元未归还。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5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刘某某现已偿还全部款息。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报案材料、信用卡开卡信息及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交通银行还款凭证、刘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石某某、王某某、姜某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已偿还全部欠款,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人民陪审员  李林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