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尤永发与尤雄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永发,尤雄业,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3号原告尤永发,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尤雄业,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2层1201-12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永发诉与被告尤雄业、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尤永发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8元,但原告于当日签收该通知书后未按期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尤永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昌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筑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