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业锋与赵海涛、马玉红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锋,赵海涛,马玉红,张建强,李莉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初字第13号原告张业锋。被告赵海涛。被告马玉红。被告张建强。被告李莉芳。本院审理原告张业锋与被告赵海涛、马玉红、张建强、李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业锋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海涛、马玉红、张建强、李莉芳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7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张业锋向本院提供XX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业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海涛、马玉红、张建强、李莉芳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7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财产即张业锋向本院提供的XX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康建军审判员 李 青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