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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成华与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华,女,生于1963年10月30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滨河路上段。组织机构代码:76233455-X。法定代表人余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1616号王成华与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向本院支付了王成华的工资及加班待遇4165.18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