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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永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徐品君与阎文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品君,阎文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民初字第25号原告徐品君。被告阎文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品君与被告阎文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品君逾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志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成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