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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清河县民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郎敬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河县民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郎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47号申请人:清河县民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站前路4624号。法定代表人:高茂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郎敬伟,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清河县。申请执行人清河县民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郎敬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清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清民三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案情疑难复杂,短期内无法办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清民三初字第80号民事调节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甲双执行员  刘庆和执行员  林书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长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