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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二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二初字第236号原告XX,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王德志,双辽市辽南街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翟荣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立民,男,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顾旭玫人民陪审员  杨静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彩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