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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幸旺洋天名酒商城、南京百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批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幸旺洋天名酒商城,南京百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54号原告南京幸旺洋天名酒商城。住所地:浦口区江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潘清水,总经理。原告南京百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口区江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翟鑫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住所地: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燕,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幸旺洋天名酒商城、南京百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征地房屋拆迁行政批准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幸旺洋天名酒商城、南京百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幸旺洋天名酒商城、南京百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京幸旺洋天名酒商城、南京百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江洲审 判 员  沈永成人民陪审员  林德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