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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2015)宁法刑初字第12号,被告人欧阳国红犯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甲,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宁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裕民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陈友兰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奉城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初至2014年9月9日,被告人欧阳某甲在宁远县保安乡社头村自己家中为其上线李某某(另案处理)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给朱某某、周某某等人,并从中抽取提成,期间共销售地下六合彩250余期,销售金额约15万人民币,被告人欧阳某甲从中非法获利约5000余元。2014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欧阳某甲在宁远县保安乡社头村家中被宁远县公安局保安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欧阳某甲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且有书证、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朱某某、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欧阳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地下六合彩的形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甲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地下六合彩250余期,销售金额约15万元人民币,经查,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因此,不宜确定具体销售六合彩的期数及金额。被告人欧阳某甲身患残疾,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李裕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友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