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帝境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帝境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帝境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2001(02房)。法定代表人:但振中,总经理。被执行人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东关路465号。法定代表人:王信恩,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烟牟民一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财产清单)。二、被执行人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为2年、动产为1年、银行存款为6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