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汪照伦、管西君与管西君、徐小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照伦,管西君,徐小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汪照伦,居民。被告:管西君,居民。被告:徐小峰,成年,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住山东省胶南市琅琊台路117号。诉讼代表人:张道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照伦诉被告管西君、徐小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照伦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照伦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照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照伦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