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减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孙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0264号罪犯孙哲,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回族,中专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5日作出(2011)韩刑初字第00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孙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渭中法少刑终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孙哲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15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15个。2014年10月28日缴纳罚金二千元。本院认为,罪犯孙哲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别周玲审判员 刘汉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