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王恩花与赵文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恩花,赵文斐,韩鲁,孙淑芸,韩传善,孟庆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恩花,女,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文斐,女,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鲁,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淑芸,女,汉族,1942年5月2日出生,居民,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传善,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济南市历下区工会干部培训中心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庆生,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王恩花因与被申请人赵文斐、韩鲁、孙淑芸、韩传善、孟庆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济民一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恩花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案外人韩友泉与赵文斐签订《购房合同》及韩鲁与赵文斐签订《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恩花作为韩鲁的妻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丈夫韩鲁出卖该房屋的行为以及该房屋一直由赵文斐居住却不知情,不符合常理,其称对韩鲁与赵文斐签订《购房协议》不知情的说法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据此驳回王恩花的诉讼请求正确。王恩花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恩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恩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