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新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新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涵碧楼花园C区1幢6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338596-0。法定代表人嵇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男。被告李新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进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峰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