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民初字第0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明与李明、童苗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明,童苗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民初字第02163号原告: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革。委托代理人:徐喆。委托代理人:俞华英。被告:李明。被告:童苗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童苗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王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东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