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舞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中正博文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信融钢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正博文工贸有限公司,河南信融钢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63号原告:河南省中正博文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信融钢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中正博文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信融钢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河南省中正博文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中正博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信融钢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省中正博文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素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