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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执字第004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河北玉洲煤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河北玉洲煤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00478-4号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原名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绪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玉洲煤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良,该公司董事长。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河北玉洲煤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新证经字第2739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未通过本院,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2013)新证经字第2739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