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岳跃国与张来宣、张德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跃国,张来宣,张德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商初字第581号原告:岳跃国。被告:张来宣。被告:张德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跃国与被告张来宣、张德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跃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岳跃国负担。审 判 长 王广词人民陪审员 李先林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