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虎、高艳霞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虎,高艳霞,刘祥祥,杨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虎。被执行人高艳霞(系刘虎之妻)。被执行人刘祥祥。被执行人杨香兰(系刘祥祥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虎、高艳霞、刘祥祥、杨香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1896360元、违约金75854元;2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的受理费22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2122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虎、高艳霞、刘祥祥、杨香兰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虎、高艳霞、刘祥祥、杨香兰的应得收入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