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程涛与江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涛,江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59号原告:程涛。被告:江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涛诉被告江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涛负担。审判员 包荷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