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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程涛与江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涛,江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59号原告:程涛。被告:江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涛诉被告江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涛负担。审判员  包荷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