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经技区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俊邦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威经技区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俊邦,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4)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俊邦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俊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赵俊邦先后在中国移动通信蒿泊合作营业厅、联通广汇手机店盗窃作案,窃得手机、电脑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568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俊邦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并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意见。被告人赵俊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也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俊邦在中国移动通信蒿泊合作营业厅,采取拉拽链条锁钻入玻璃门门缝的手段,盗窃手机5部。随后,被告人赵俊邦又采取用断线钳剪断门锁的方式进入联通广汇手机店实施盗窃,窃得手机42部和电脑1台。当日3时许,被告人赵俊邦欲取出事先存放的赃物时,被巡警抓获。经鉴定,被盗47部手机和电脑共价值人民币1568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俊邦系被抓获归案。2、被告人赵俊邦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被告人赵俊邦前科刑事判决书和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其前科劣迹情况。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和证人处扣押的犯罪工具和电脑以及发还情况。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述称,2014年9月23日7时40分许,他到威海经区广汇手机店上班时,发现店内被盗,有42部手机和1台笔记本电脑被偷走。2、被害人梁某述称,2014年9月23日7时30分许,他到中国移动通信蒿泊合作营业厅上班时,发现店门被撬开,于是就报警了。后来发现有5部手机被偷走。三、证人证言证人丛某述称,2014年9月23日7时许,她和邻居在蒿泊联通营业厅门口的绿化带处捡到1台笔记本电脑和1个充电器。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俊邦供称,2014年9月22日,他从烟台到威海准备盗窃。当晚12时以后,他把一家手机营业厅的栅栏门拽开,从玻璃门门缝中钻进去,偷了几部正在充电的手机。随后又到了一家手机店,用断线钳把门锁都剪断了,在店里偷了一塑料袋手机和一台电脑,先把电脑藏在草丛里,把手机放在汽车站附近的一个桥底下。之后,他去取电脑的途中,被警察发现,检查他的包里有手电和手套,就把他带走讯问。他开始时不承认盗窃事实,后来经过思想教育,就承认了,并配合警察指认现场和藏赃物的地方,但手机、电脑可能被人捡走了,没找到。五、鉴定结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手机、电脑共价值人民币15688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俊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俊邦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俊邦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俊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俊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于永智人民陪审员 宋惠利人民陪审员 卫永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