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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邵康与龚杰、紫金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康,龚杰,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紫金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224号原告:邵康,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龚杰,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运,公司经理。被告:紫金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原告邵康诉被告龚杰、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紫金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被告龚杰已经履行财产赔偿义务,故原告邵康于2015年0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康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5元,共计50元,由原告邵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