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青岛诚慧泽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诚慧泽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93号原告青岛诚慧泽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世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英杰,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丁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诚慧泽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诚慧泽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撤诉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伟伟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