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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欧阳素芳,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