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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贺铁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334号原告×××,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久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