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郭希芳、杜艳玲申请执行李济华、李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希芳,杜艳玲,李济华,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郭希芳,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杜艳玲,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济华,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慧,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37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济华、李慧银行存款二百零三万七千四百七十八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绍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