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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重庆联济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联济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重庆联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6265220-8。法定代表人:胡国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万彪,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18幢1-2层。组织机构代码:77849690-8。法定代表人:况世强,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联济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重庆联济物资有限公司称,根据其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对账后发现,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物料购置货款共计人民币355353.1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经申请人多次发函催讨,至今未付。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36万元,限制被申请人支取上述款项。申请人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4万元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可能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重庆联济物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即日起,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享有的36万元债权予以冻结,限制被申请人支取上述款项。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令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代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