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法民一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一确字第5号申请人林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系死者周某某之子。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林某某与申请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某某与申请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2日经岷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林某某承担周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22800元整(已赔付27800元)。二、剩余95000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6日内由林某某赔付完毕。三、本协议需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确认。四、本事故纠纷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签订当日生效,周某某家属不再追究林某某的赔偿责任。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天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