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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少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少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孙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