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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焦劼肄与焦二忠、阮福平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二忠,焦劼肄,阮福平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二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劼肄。法定代理人:阮福平。原审被告:阮福平。上诉人焦二忠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民一初字第0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焦二忠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焦二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焦二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焦二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玉军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成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