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吴小阳,黄娇春仲裁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吴小阳,黄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邱尚启,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慧绮、刘华容,均系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小阳,男,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黄娇春,女,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吴小阳、黄娇春仲裁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331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申请人吴小阳、黄娇春应向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第一部分为截至2014年10月8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共14751.17;第二部分为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6.56%的标准,从2014年10月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第三部分为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6.56%的标准按月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财产保全费2534.91元、仲裁费15810元由被申请人吴小阳、黄娇春承担。因吴小阳、黄娇春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0707.3元,执行费651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获悉被执行人吴小阳名下位于北滘镇的房地产及其在佛山市南海蒲信服装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百分之六十的股权均由本院(2014)佛中法执字第319号案查封、处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对本院(2014)佛中法执字第319号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但其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中法执字第8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宏平代理审判员 冼富元代理审判员 尹小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卓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