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广李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林安生、佘大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安生,佘大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李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林安生。被执行人佘大为。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安生与被执行人佘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林安生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02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伞波仁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杭际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