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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孙秀珍与施天威、施虎、施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珍,施天威,施虎,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400号申请执行人孙秀珍。被执行人施天威。被执行人施虎。被执行人施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秀珍与被执行人施天威、施虎、施全(2013)凉民初字第1480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天威、施虎、施全应按判决书赔偿申请执行人孙秀珍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鉴定费等总计3502.99元、案件受理费18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施天威、施虎、施全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吉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晓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