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口宏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进军、王秀平、赵永亮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宏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陈进军,王秀平,赵永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72号原告张家口宏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东岐,该公司经理。被告陈进军,男。被告王秀平,女。被告赵永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宏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进军、王秀平、赵永亮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宏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岳建国审判员 王新志审判员 王凯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