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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口宏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进军、王秀平、赵永亮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宏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陈进军,王秀平,赵永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72号原告张家口宏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东岐,该公司经理。被告陈进军,男。被告王秀平,女。被告赵永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宏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进军、王秀平、赵永亮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宏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岳建国审判员  王新志审判员  王凯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