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荥民二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辉与袁运涛、张东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袁运涛,张东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荥民二初字第1577号原告张辉,男,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被告袁运涛,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东盈,女,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原告张辉诉被告袁运涛、张东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运涛、张东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日,被告袁运涛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1年10月11日,二被告又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上述债务30万元均系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无果,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袁运涛、张东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日被告袁运涛因做生意需要借原告现金10万元,被告袁运涛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2011年10月11日二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二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借款30万元,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二被告共同出具的借据及本院调查被告袁运涛、张东盈父亲的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袁运涛、张东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辉借款三十万元。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被告袁运涛、张东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不交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赵丽娟审判员 田淑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