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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15

案件名称

云南涅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亚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云南涅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云南涅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龙泉路上马村云岭天骄小区118幢2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陈春霞,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高喜,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亚华,女,汉族,1983年4月2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涅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亚华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云南涅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涅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涅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亚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