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唐清杨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清杨,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09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清杨,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清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商)初字第14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卓燕平、李晓波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清杨、被上诉人家乐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清杨在一审中起诉称:唐清杨曾在桂林西麦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麦公司)的官网看到绿色食品西麦燕麦片的宣传,2014年7月13日,唐清杨在家乐福公司经营的家乐福超市购物时,销售人员宣传燕麦片能降血脂,由于老人患心脑血管疾病,购买20袋西麦燕麦片1.5L,单价23.80元,总计476元,家乐福公司出具了发票。唐清杨购买后查询燕麦片外包装上的网址http://www.seamild.com.cn/,认为家乐福公司对销售的西麦燕麦片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1、销售员现场宣传西麦燕麦片降血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2、燕麦片外包装正面标示:天天吃,肠胃舒服。关注肠胃和心脑血管健康,背面标示:西麦?全家人的健康选择。加工采用世界先进的BUHLER工艺技术。是有益健康的全谷物食品。天天吃,肠胃舒服。上述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3、燕麦片官网显示:食用燕麦,降低胆固醇,燕麦营养价值高,含有对心血管有益的成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9条的规定。燕麦片是谷物杂粮,家乐福公司的销售员现场宣传及将普通食品当成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药品或者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销售,另外其在进货时未履行对外包装含有虚假信息产品的查验义务,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唐清杨诉至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1、家乐福公司返还货款476元,并给予三倍赔偿1428元;2、家乐福公司支付误工交通费1000元。家乐福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唐清杨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1、唐清杨所述“销售员现场宣传西麦燕麦片具有降血脂作用,违反广告法”的事实不存在,家乐福公司销售人员从未介绍燕麦片有降血脂的作用,且即使存在口头介绍的情况,家乐福公司认为此种方式不属于广告,不适用广告法及有关广告的法规;2、涉案产品的包装文字符合法规要求,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西麦公司网站显示的健康科普知识符合法规要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唐清杨在家乐福公司购买了西麦燕麦片20袋,单价23.80元/袋,总计476元。该产品外包装正面标注“天天吃肠胃舒服”、“关注肠胃和心脑血管健康”,背面标注:“西麦?全家人的健康选择”、“加工采用世界先进的瑞士BUHLER工艺技术”、“是有益健康的全谷物食品”等内容。一审庭审中,唐清杨出示视频光盘1张,表示该视频内容是其家人于2014年7月13日在家乐福公司购买燕麦片时拍摄的影像,用以证明销售员现场宣传西麦燕麦片具有降血脂作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存在欺诈。家乐福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该视频光盘的内容中没有显示时间、无法看见唐清杨本人,也无法看出是否在家乐福公司经营的家乐福商场拍摄。同时,家乐福公司提交了书籍《中国食物成分表2004》相关内容及中国营养学会出具的《西麦燕麦肠道健康研究鉴评会专家鉴评意见》,用以证明燕麦片富含膳食纤维,对人体排便起到一定作用。唐清杨对家乐福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是食品就不能使用药品或保健品的宣传用语。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唐清杨从家乐福公司购买燕麦片,其与家乐福公司间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关于唐清杨提供的视频光盘,虽然家乐福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但其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确认该视频系唐清扬的家人在购买本案所涉商品时拍摄。但根据该视频显示的内容,家乐福公司导购人员并非主动向消费者陈述西麦燕麦片具有“降血脂”功能,亦非极力推销而促使该消费者购买了相关商品,而是在该消费者作出具有倾向性及诱导性的发问后作出的相关陈述,故法院认为家乐福公司导购人员的陈述不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也无法判定该导购人员的相关陈述与唐清杨购买涉案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家乐福公司销售的西麦燕麦片是一种食品,但燕麦片属于对人体有益的“健康食品”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故该商品外包装上及网站上的宣传文字并不存在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内容。由于唐清杨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所购买的西麦燕麦片存在何种质量问题,故唐清杨要求家乐福公司返还货款476元,并给与三倍赔偿1428元,以及支付误工交通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唐清杨的诉讼请求。唐清杨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首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家乐福公司销售西麦燕麦片的虚假宣传行为不应认定是错误的。家乐福公司销售人员向唐清杨宣传燕麦片具有“降血脂”功能,而“降血脂”属于保健食品功能的一种,家乐福公司销售人员对燕麦片这一普通食品宣传“降血脂”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燕麦片属于对人体有益的“健康食品”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不正确,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唐清杨购买的商品外包装上和网站上的宣传文字并不存在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的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二,家乐福公司应对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销售燕麦片的行为承担退货并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燕麦片是谷物杂粮,家乐福公司的销售人员现场宣传及将普通食品当成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药品或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销售是虚假宣传行为,且家乐福公司在进货时未履行对外包装含有虚假信息产品的查验义务,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家乐福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责任。家乐福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家乐福公司导购人员在唐清杨购买过程中并未主动向唐清杨宣传,亦未推荐诱导唐清杨购买,家乐福公司亦无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燕麦片对人体有益的事实已经过科学认证并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唐清杨所购燕麦片外包装、官网宣传不存在违法之处,外包装已使用较长时间,行政管理部门未以违反法律规定或涉嫌虚假宣传为由进行处罚,涉案燕麦片的宣传是真实合理的,并不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家乐福公司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唐清杨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唐清杨提交的购货发票、燕麦片、燕麦片外包装照片、视频光盘,家乐福公司提交的《中国食物成分表2004》、中国营养学会出具的《西麦燕麦肠道健康研究鉴评会专家鉴评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唐清杨上诉主张家乐福公司在向其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家乐福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存在虚假宣传,亦不能证明其购买涉案商品与家乐福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唐清杨上诉称一审法院错误认定燕麦片属于对人体健康有益的“健康食品”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健康食品”并非专用词汇,是指对人体健康有益的食品,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唐清杨的上诉主张亦不予采信。唐清杨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家乐福公司将涉案商品作为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出售,其上诉称涉案商品外包装及官网宣传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的情况,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唐清杨上诉主张家乐福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家乐福公司在订立或者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请求家乐福公司全额返还货款并赔偿货款金额三倍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唐清杨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唐清杨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田辉代理审判员 卓燕平代理审判员 李晓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颖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