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谭支行与XX发、宋克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谭支行,XX发,宋克祥,姚和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谭支行。负责人:汪义,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阮富宏,系支行客户经理。被告:XX发,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宋克祥,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姚和平,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谭支行诉被告XX发、宋克祥、姚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