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肖雨杉、李金东、王辉、沈阳市于洪区金丽航货物运输服务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肖雨杉,李金东,王辉,沈阳市于洪区金丽航货物运输服务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崔丽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嵩,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雨杉,女,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委托代理人:王冬,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东,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辉,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金丽航货物运输服务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负责人:刘金,经理。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与肖雨杉、李金东、王辉、沈阳市于洪区金丽航货物运输服务处(简称金丽航货物运输服务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北新民初字第424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净、代理审判员孔祥政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肖雨杉原审诉称,2014年5月10日10时30分,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沈阳师范大学院内,李金东驾驶辽AB12**号中型普通货车与肖雨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肖雨杉受伤的后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58933.28元,住院伙食补助金185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1247元,交通费1800元,辅助器具费570元,物损费332元,鉴定费900元,伤残赔偿金5115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李金东原审辩称,肇事车辆的车主是王辉,我是王辉所雇用的人,肖雨杉损失应该由王辉承担。王辉原审未答辩。金丽航货物运输服务处原审辩称,根据挂靠协议肖雨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主承担。保险公司原审辩称,肇事车辆辽AB12**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由于交警部门未出具责任认定。首先应在确定责任后,我公司按责任划分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肖雨杉损失。因此次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向我公司提交索赔资料,因此本案所产生的间接损失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原审法院查明,肖雨杉为沈阳志远形象设计职业中等学校2012级学前教育专业在籍学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2014年5月10日10时30分,李金东驾驶辽AB12**号中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使至沈阳师范大学院内锅炉房南侧时,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肖雨杉同方向行走时发生事故,致肖雨杉的右脚被辽AB12**号中型普通货车左前轮碾压的后果。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沈北新区大队认为:肇事现场为沈阳师范大学院内锅炉房南侧门前,即无人行道也无机动车道,发生事故的地点无任何通行标志、标线,发生此事故任何当事方都无违法行为。肖雨杉受伤后,被送至沈阳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37天,前后共花费医疗费58933.28元。肖雨杉住院期间二级护理11天,护理人员为其母亲樊志凤,月工资3400元。肖雨杉支出了辅助器具费(皮肤缝合器)570元,交通费1006元。肖雨杉在本次事故中新买的鞋发生损坏,保险公司同意赔偿200元。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肖雨杉因交通事故受伤至右足趾功能丧失的后果评为十级残,肖雨杉因鉴定支出鉴定费900元。原审法院另查明,肇事车辆辽AB12**号中型普通货车事发时的司机为李金东受雇于王辉,实际车主为王辉,挂靠在金丽航货物运输服务处名下,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李金东已为肖雨杉垫付医药费7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可以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违法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情确认肖雨杉的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辽AB12**号中型普通货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王辉按责任承担。金丽航货物运输服务处对王辉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肖雨杉主张的医疗费58933.28元、伙食补助费1850元、辅助器具费570元,鉴定费900元,原审法院均予以确认。肖雨杉要求的护理费,肖雨杉请求1247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且有相应依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肖雨杉主张的交通费,原审法院合理认为800元。肖雨杉主张的物损费,原审法院确认为200元。肖雨杉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原审法院参照辽宁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8元计算即51156元。肖雨杉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于肖雨杉系学生在此次事故中遭受损害,肖雨杉的精神抚慰金要求数额合理,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肖雨杉主张的营养费因无相应医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肖雨杉医疗费10000元;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肖雨杉护理费1247元;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肖雨杉交通费800元;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肖雨杉物损费200元;五、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肖雨杉伤残赔偿金51156元;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肖雨杉精神抚慰金5000元;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肖雨杉鉴定费900元;八、王辉赔偿肖雨杉医药费48933.28元的50%即24466.64元;九、王辉赔偿肖雨杉伙食补助费1850元的50%即925元;十、王辉赔偿肖雨杉辅助器具费570元50%即285元;十一、沈阳市于洪区金丽航货物运输服务处对王辉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款项,王辉扣除李金东垫付款7000元后还应给付肖雨杉18676.64元。各责任人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如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十二、驳回肖雨杉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肖雨杉和王辉各自承担37.5元。宣判后,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其称,鉴定程序不合法,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肖雨杉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争议的鉴定结论是交警队委托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李金东辩称,同保险公司意见。王辉辩称,同保险公司意见。金丽航货物运输服务处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的鉴定结论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经查,本案争议的鉴定结论是交通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该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保险公司所提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故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保险公司对原审法院其他判决内容未提出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晓英审 判 员  郭 净代理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 跃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