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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林锦鹏与林传山、林培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鹏,林传山,林培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6号原告林锦鹏,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传山,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培育,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锦鹏与被告林传山、林培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锦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林锦鹏负担。审判员  杨岩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源:百度“”